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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6-07-11         浏览次数: 2016-07-11

江苏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苏师大设〔2004〕8号2004年8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贵重仪器设备是我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教学、科研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加强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并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教高〔2000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2.单价不足人民币5万元,但购置专用配套使用的设备(附件)后,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

3.属于国家科委规定的二十三种贵重仪器设备。

第二章 申购与论证

第三条学校应根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合理购置贵重仪器设备。申购前充分调查研究并认真填写《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价值昂贵的仪器设备原则上需提前半年提交论证报告。论证报告的内容包括:

1.必要性和工作量;

2.仪器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3.技术力量及实验室条件;

4.附件、零配件、消耗性材料补充的渠道及维修条件;

5.专管共用的可能性;

6.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第四条《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申购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交实验室处审核,实验室处分类汇总后报请分管校长召开有申购单位的代表、相关专家和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贵重仪器设备论证会。论证通过且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组织采购。

第三章 购置与验收

第五条贵重仪器设备申购计划经论证通过后,采购工作由实验室处统一组织,按照学校物资采购工作程序,在监督职能部门的配合下共同完成,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

第六条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

1.贵重仪器设备的安装验收要成立验收小组。小组成员由使用管理单位和实验室处等有关人员组成。应配备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主持验收工作,并对仪器性能质量全面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员和操作员应参加验收工作。

2.制订验收方案,阅读技术资料,货到后供需双方应尽快按合同规定及时开箱检查(进口设备应有市商检部门派员参加)、安装、调试、验收。验收小组应严格按合同条款与产品出厂技术指标全面考核仪器设备的各项性能指标。

3.有培训项目的仪器,其操作人员及维修人员经过培训必须掌握仪器设备的基本操作技术。

4.发现进口设备有质量问题的,应及时提出索赔。国产设备若有质量问题应及时与供方联系调换或保修。

5.验收完毕,使用单位应及时写出验收纪要并认真填写《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应配备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贵重仪器设备的专职操作人员,要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使用管理办法,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基本操作培训,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上机操作。要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保养。

第八条制订操作规程,包括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用范围、操作步骤、注意事项等。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九条我校的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对外服务所产生的效益按学校有关规定分配处理。

第十条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使用贵重仪器设备者,原则上应在一周前向仪器管理单位的分管领导提交预约申请单,由分管领导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为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力求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将仪器设备拆改解体。出现故障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贵重仪器设备的专管人员必须认真填写使用记录详细记载使用情况、维护保养情况等内容,每年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教委规定的内容填报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使用情况表,运行记录是对仪器设备进行考核的重要原始依据。

第十三条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申购计划、论证报告、有关批准文件(包括进口设备减免税表和海关报关文件等)、订货合同、验收报告、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操作规程、使用记录、故障事故记录等各种技术资料和文件,详细档案存放实验室处。校档案馆保存使用说明书正本,使用单位保存使用说明书副本。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四条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通过考核促使专职使用和管理人员努力完成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1、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项工作中开机使用的有效机时数;

2、培养不同层次人才的数量和社会经济效益;

3、现有功能的利用和技术开发的项目数;

4、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运行环境良好程度;

5、技术档案、使用和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对闲置不用或长期利用率低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除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外,主管部门有权作校内转移或有偿调拨处理。对因工作失职或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责任的大小,给予责任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报 废

第十六条因性能下降、陈旧落后、维护运行费过高或因损坏而无法修复的贵重仪器设备要及时报废。

第十七条贵重仪器设备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并填写报废审批表,详述报废理由,经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报废的贵重仪器设备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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