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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学生实验守则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6-07-11         浏览次数: 2016-07-11

江苏师范大学学生实验守则

(苏师大实〔2004〕5号2004年7月5日)


第一条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到指定实验室做实验,不得迟到。

第二条进入实验室必须保持严肃、安静,不大声喧哗、嬉闹,不做与实验无关的事,不动与实验无关的设备。注意环境卫生,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杂物。

第三条实验前应认真预习实验指导书规定的有关内容,明确实验目的和基本要求,掌握原理和方法,独立完成实验准备工作。实验时,经指导教师检查认可后,才能开始做实验。

第四条实验时应严格遵守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程,认真实验、实验记录要求准确,不得抄袭他人实验数据。

第五条仪器设备发生不正常现象时,应及时报告指导教师。如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时,立即切断相应的电源气源等,迅速停止实验,设法制止事态的扩大,并立即向指导老师报告,听从指导教师的指挥,要沉着冷静,不要惊慌失措。

第六条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先了解性能和操作方法,未经教师同意,不得任意操作,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爱护设备,厉行节约,凡丢失仪器、配件、工具甚至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的,均应及时查清原因并上报院系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按章赔偿。凡隐瞒事故不报者,加重处理。

第八条实验完毕,在指导教师检查清点所用仪器、工具后,并做好清洁卫生、切断电源、气源、关好水龙头,实验数据在指导教师审阅、签字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九条实验后要认真写好实验报告(包括认真分析实验结果、精确处理数据、图表)。

第十条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做综合性、设计性的实验时,应按学校相关规定事先与有关实验室老师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实验室进行实验。

第十一条本守则由指导教师和参加实验的人员共同监督,严格执行。违者令其停止实验,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本守则由实验室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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